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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华信泰有限公司、李哲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华信泰有限公司,李哲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监2号原审原告天津华信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达江,总经理。原审被告李哲宰原审原告天津华信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李哲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潍城商初字3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2014)潍城商初字3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洪林审 判 员  石 皓代理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