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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西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西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302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玉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辉,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西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西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西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支付本金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