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常体和诉被告白三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体和,白三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58号原告:常体和,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常体英,女,汉族。被告:白三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体和与被告白三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体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体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常体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