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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隋士龙、王东悦、王孝臣、刘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隋士龙,王东悦,王孝臣,刘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地址: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凯,行长。被执行人:隋士龙,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村。身份证号:230422198804280511���被执行人:王东悦,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村。身份证号:2304221990********。被执行人:王孝臣,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村。身份证号:230422198409070530.被执行人:刘宝华,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村。身份证号:230422197111280514.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与被执行人隋士龙、王孝臣、刘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和数额均作出具体约定。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各种的权利和义务已做过明确约定,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与被执行人隋士龙、王孝臣、刘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