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曲童林与王风秋、张俊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童林,王风秋,张俊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曲童林,男,194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风秋,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俊滨,男,196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童林与被执行人王风秋、张俊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1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