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宝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宝伦,姜佰荣,侯洪江,赵建风,庄浩,颜丙侠,侯宝坤,刘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宝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姜佰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侯洪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建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庄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颜丙侠,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侯宝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秀美,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宝伦、姜佰荣、后洪江、赵建风、庄浩、颜丙侠、侯宝坤、刘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