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县柏溪镇振兴路南段金沙尚品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3162752-8法定代表人:孙应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智,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生,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政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