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31号原告许某,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沙河市,被告魏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