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左焕杰与徐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焕杰,徐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焕杰,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小莉,女,汉族,1959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左焕杰与被执行人徐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4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焕杰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4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亦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其表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左焕杰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恢12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