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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山阴营销服务部与李志强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山阴营销服务部,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山阴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张建忠,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朔州市山阴县人,个体养车户,住山阴县。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山阴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山阴营销服务部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山阴营销服务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崤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