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田树亮、王肖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树亮,王肖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田树亮,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被执行人:王肖肖,男,199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田树亮与王肖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损失共计25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肖肖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肖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乾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5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田树亮,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永莘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5408054818。被执行人:王肖肖,男,199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曲家村28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010044811。本院在执行田树亮与王肖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损失共计25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肖肖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肖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郑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