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薛曹林、薛某与薛卫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曹林,薛某,薛卫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187号原告:薛曹林,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薛某。法定代理人薛曹林,系原告薛某祖父。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冬,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卫军,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薛曹林、薛某与被告薛卫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薛曹林、薛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曹林、薛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曹林、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薛曹林、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