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海猛、袁霄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猛,袁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猛,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袁霄峰,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霄峰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柳字第××号)由于政府规划拆迁,享有拆迁补偿款,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袁霄峰拆迁补偿款6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