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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临澧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澧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法定代表人:邹航,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内坑村长铺。法定代表人:苏剑辉。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市质处字〔201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湘072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本院(2017)湘072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130000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春林审 判 员  吴泽兵人民陪审员  石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