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郑言斌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言斌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59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言斌(绰号:部长),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言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朱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言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郑言斌为讨要债务受孟某(已判刑)的邀约,伙同李某1、章某、吴某(均已判刑)、“大胡子”等人在本市江岸区后湖大道心品假日酒店门口将被害人田某1强行带上车,并用田某1的衣服将其头部罩住后,驾车将田某1带至本市蔡甸区一宾馆。后被告人郑言斌等人用围巾将被害人田某1双手反捆,用拳头击打田某1脸部、后脑和颈部,用冷水浇田某1��部,逼迫田某1还钱。2016年1月1日下午,田某1家人向对方指定账号汇款4万元人民币。同日22时许,被告人郑言斌等人在押送田某1回家欲继续逼要欠款时,孟某、李某1、章某、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郑言斌、“大胡子”趁机逃走。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郑言斌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言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田某2、孙某、冯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银行汇款回单、还款承诺书;非同案共犯孟某、李某1、章某、吴某的供述;被告人郑言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言斌为索取债务与其同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言斌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言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先豪速录员 袁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