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全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全成,男,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全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现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