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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元翔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元翔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340号原告: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379601。法定代表人:刁功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建国,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元翔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湖心路小区8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48799474。法定代表人:吴元祥。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二期朝阳楼1201-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8436T法定代表人:吴正印。被告: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翠微西路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67949038L。法定代表人:魏来忠。原告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元翔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4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0.5%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格雷斯防水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池州元翔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格雷斯易贴灵自粘防水卷材,单价25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池州市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为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佳佳人民陪审员  陈新建人民陪审员  徐信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