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三禾胶粘制品厂与成都全鼎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三禾胶粘制品厂,成都全鼎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禾胶粘制品厂。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青杠村*组。法定代表人:邸春利,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全鼎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腾飞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红霞,总经理。成都三禾胶粘制品厂与成都全鼎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双流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三禾胶粘制品厂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1135元,执行费51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