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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玛莉亚服装有限公司与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玛莉亚服装有限公司,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936号原告:青岛玛莉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46号。法定代表人:高苏华,董事长。被告: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华科九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郑嘉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玛莉亚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玛莉亚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玛莉亚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青岛玛莉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