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执字第0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26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胡新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胡新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园执字第03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岳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胡新滨,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胡新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2012)园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房地产五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新滨名下位于苏州市房地产五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