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宏茂能源有限公司、王枫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宏茂能源有限公司,王枫玉,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2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贵州路69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59594033-2。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被执行人:新疆宏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49号双银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100050031086。法定代表人:王枫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枫玉,女,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64号红企雅苑4栋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000058021885。法定代表人:王枫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宏茂能源有限公司、王枫玉、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宏茂能源有限公司、王枫玉、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暂无能力偿还欠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目前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为707039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从丹审 判 员 金 才代理审判员 王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博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