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贺桂琴与李成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桂琴,李成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201民初2302号原告:贺桂琴,女,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系农民,住新疆哈密市,身份证号:。被告:李成丰,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系农民,住新疆哈密市,身份证号:。原告贺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鹏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1997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一直打骂我,近期更加严重,我和被告李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被告李某辩称,我现在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结婚二十年了,我们还有一个儿子还没成家,离婚后对儿子也不好,孩子成家了就无所谓。生活中难免出现矛盾,但我没有打过她,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于1997年11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均系二婚,婚前子女均已成年,婚后无子女。近年来,由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贺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李某离婚,引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持己见,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虽均为二婚,但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二十年,二人的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相处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任何家庭不可避免的。被告李某在家庭生活中的言行,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过错条件,原告贺某亦没有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达到无法继续生活的程度,且被告李某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贺某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贺某及被告李某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家人加强关心与理解,改正自身的缺点,加强沟通,努力维护一个健康正常的夫妻关系,共同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以安度晚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由原告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