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5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翟艳红与石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艳红,石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207号原告翟艳红,女,回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海峰,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翟艳红与被告石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艳红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申军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