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毛成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成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成武,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3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成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成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毛成武驾驶赣E×××××小型轿车,行驶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黄金水岸门口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致使被害人杨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成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其女友陈某前往医院协助办理救治事宜。事故双方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被告人毛成武害怕被对方当事人家属殴打,遂离开事故现场。被害人杨某于次日凌晨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毛成武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被害人杨某系车祸总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毛成武到上饶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投案自首。2017年2月5日,被告人毛成武家属与被害人杨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毛成武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366,666元,被害人杨某家属同意谅解被告人毛成武。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毛成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毛成武的供述、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报告、车辆外观痕迹物证鉴定、小型轿车技术性能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成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成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其女友陈某前往医院协助办理救治事宜。事故双方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被告人毛成武害怕被对方当事人家属殴打,遂离开事故现场,2017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毛成武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家属的损失,被害人杨某家属同意谅解被告人毛成武,被告人毛成武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成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