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秀兰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刑初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兰,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谭洪彬,黑龙江古堡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富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兰及其辩护人谭洪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秀兰与被害人沈某甲系夫妻关系,居住在双城区双城镇老工商银行家属楼3楼西数4门。2016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秀兰因与沈某甲有家庭矛盾,趁沈某甲睡觉之机,持斧子击打被害人沈某甲头部数下,致沈某甲死亡。同日7时许,李秀兰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秀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秀兰供认犯罪且无辩解。辩护人提出李秀兰长期遭受其夫沈某甲的家庭暴力,被害人沈某甲在案件起因方面存在重大过错责任;李秀兰认罪悔罪、主动投案,系自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秀兰与被害人沈某甲(男,殁年49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平素感情不睦且沈某甲经常对李秀兰辱骂、殴打。2016年11月20日1时许,因沈某甲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建兴胡同老银行家属楼西栋三楼西数第四门自家中,与李秀兰言语不合,且李秀兰怀疑沈某甲有外遇而恼怒,后李秀兰趁沈某甲熟睡之机,持铁斧击打沈某甲头面部、胸部及四肢数下,沈某甲因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当日7时许,李秀兰向当地警方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11月20日7时许,哈尔滨市双城区居民李秀兰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治国派出所投案称,其因家庭矛盾,在位于老工商银行家属楼的家中,持铁斧砍击其夫沈某甲头部将沈杀死。警方出警发现沈某甲确已身亡,遂将李秀兰拘捕。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0日4时许,其接听姐姐李秀兰电话称,与姐夫沈某甲在双城区的家中打架且已用斧子将沈头部砍伤。其赶到现场并与五舅张某甲看见沈某甲身上蒙被倒在床上,墙面有血迹,遂与张某甲陪同李秀兰投案。李秀兰与沈某甲夫妻感情不好,沈某甲数年前即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曾对李秀兰殴打。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0日3时许,其外甥女李秀兰领着外孙女来到住处告知,李秀兰持斧子将丈夫沈某甲砍伤头部。其遂电话通知李某某,众人来到现场,其发现沈某甲已经死亡,即陪同李秀兰投案。4.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9日20时许,外祖父母沈某甲、李秀兰领其回家后,其曾闻听二人吵架,沈某甲对李秀兰称不爱挨着你。半夜时分,李秀兰领其前往舅姥爷张某甲住处。李秀兰曾称沈某甲外面有女人,沈某甲亦经常在外留宿。数日前,有女人给沈某甲打电话,手机来电显示为老婆,李秀兰接听并与对方吵骂。5.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岳父沈某甲酗酒、不顾家且经常殴打李秀兰。因其夫妇在外打工,女儿孙某甲与沈某甲、李秀兰共同生活,其经常闻听李秀兰、孙某甲诉说沈某甲有外遇并在家吵闹。6.证人沈某乙的证言证明:与证人孙某丙的陈述内容一致。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我和李秀兰是在她来人民医院住院时相识的,她总问我脸肿没肿,说是她丈夫沈某甲晚上回家打的。李秀兰住院的时候也没人管。听李秀兰说沈某甲有外遇,那个女的还挺有钱,有个车。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给李秀兰看病的双城区人民医院传染科的大夫。李秀兰得的是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李秀兰说过丈夫沈某甲有外遇,对其经常殴打。2016年秋,李秀兰在我科室住院几次都没有按时静点,她说的理由是被沈某甲殴打,我也看见李秀兰脸肿、头部水肿的情况。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01年至2008年,我和沈某甲、李秀兰住了多年邻居。沈某甲平时游手好闲,经常不回家。回家后经常半夜酒后吵闹,殴打李秀兰。听李秀兰述说沈某甲有外遇,对女儿沈某乙不管不问。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李秀兰二十多年的好友,李秀兰与沈某甲夫妻关系不好,沈某甲经常殴打李秀兰。11.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治国派出所值班记事、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李秀兰分别于2015年9月12日、2016年5月30日,以遭受其夫沈某甲殴打而报警要求处理,警方调解处理。12.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建兴胡同老银行家属楼西栋三楼西数第四门居民沈某甲家。东卧室床面、床头、东墙沙发北侧扶手有喷溅血。床面上有一具男尸,床南侧边缘有一木把铁斧。西卧室衣柜内有沾染血迹的线裤。现场提取血迹、铁斧、线裤。13.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秀兰经庭审辨认后确认警方现场提取的铁斧,系其杀死沈某甲的作案凶器。警方在现场提取的线裤,系其作案时所穿衣物。1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110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血迹,铁斧及李秀兰线裤上的血迹,均与沈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相同。沈某甲是沈某乙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为1.05×107。15.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哈双)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6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沈某甲头面部、左手、右季肋部及右大腿受钝性物体打击,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6.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李秀兰、沈某甲的具体身源及二人系夫妻关系的情况。17.被告人李秀兰供述及辩解:2016年11月19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我丈夫沈某甲、外孙女孙某甲回到家后,沈某甲到东屋床上躺着,我在西屋将外孙女哄睡就问他这两天没回家去哪了,沈某甲说他上哪和我没关系,就是快乐去了,回来就是看我死没死。我和他商量回家过日子别出去跑了,他说不可能外边的女人条件好。沈某甲让我滚犊子,不让我在他床上,说看见我就恶心让我舔盘子都跟不上流。我回到西屋越想越气,他多年给我气受,打我侮辱我,在外边还跟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我很绝望。半夜12点多,我在东屋床尾和墙中间的空里拿出一把斧子,趁沈某甲在床上睡觉,我双手拿斧子照沈某甲头部砍好几下,砍得沈某甲不动之后将他的头部用被盖上。我领外孙女到我舅张某甲家,说和沈某甲打仗了,我把沈某甲砍了。之后我给弟弟李某某打电话,等我弟弟从哈尔滨赶到双城,和我舅领我回家让我投案,我们就去了治国派出所,我把将沈某甲砍了的事情说了,说砍完沈某甲后把斧子扔床上了。沈某甲外边经常有女人,经常和别的女人去住,很多天不回家,回家后就打我骂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李秀兰与被害人沈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矛盾激化而引发,虽有证据证实沈某甲未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爱义务,但案发时,沈某甲的行为并未危及李秀兰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辩护人提出沈某甲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李秀兰故意杀人犯罪的罪行严重,犯罪手段凶残,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系家庭成员内部矛盾引发的犯罪,李秀兰主动投案、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秀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乙丁审 判 员 李雪晶审 判 员 孙浩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晟书 记 员 李宇杭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