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解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春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202号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白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解春来,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解春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翠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