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祖中、李惠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祖中,李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何祖中,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李惠忠,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何祖中与被执行人李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惠忠应当归还何祖中20000元及从2016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诉讼费150元,由李惠忠负担。李惠忠未还款。何祖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金额为201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李惠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车管、证券、银行、土地、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李惠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对李惠忠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经本院执行,李惠忠归还何祖中10000元。在此过程中,何祖中与李惠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未到履行期限。何祖中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何祖中与李惠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李惠忠未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何祖中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晓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