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执字第1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烟台中联佳裕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中联佳裕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于政国,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该中心员工。被执行人:烟台中联佳裕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市开发区衡山路1号内601号。法定代表人:沈宁,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烟台中联佳裕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