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陈祝勋与孔令波其他债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7执56号执行申请人陈祝勋,男,保安族,住所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被执行人孔令波,男,撒拉族,住所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2927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2927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多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宁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