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小龙、赵变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龙,赵变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财保1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山河,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赵小龙,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赵变萍,女,48岁,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孟山河与赵小龙、赵变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17)宁0104财保18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赵变萍所有的×××号车辆。孟山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山河自愿申请解除对保全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变萍所有的×××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江 雪书 记 员 杨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