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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新世与刘巧梅、孙亚博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378号之一原告吴新世诉被告刘巧梅、孙亚博、孙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137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尾部的“二○一七年七月十五日”应更正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盼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