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新世与刘巧梅、孙亚博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378号之一原告吴新世诉被告刘巧梅、孙亚博、孙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137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尾部的“二○一七年七月十五日”应更正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盼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