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白计平与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刘野钊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计平,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刘野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执6号申请执行人白计平,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繁峙县。被执行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汉路235号元亨商务楼611号。法定代表人:刘野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1515号法定代表人:孟祥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野钊,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白计平与被执行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刘野钊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刘野钊在银行的存款3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晋文审 判 员 李志成代理审判员 渠江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