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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萍与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775号原告王萍,女,1969年10月6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20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3230-3。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王萍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