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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蔡宝庆、靳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宝庆,靳聚伟,黄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134号申请人:蔡宝庆,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靳聚伟,又名靳小伟,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黄培,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蔡宝庆与被申请人靳聚伟、黄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宝庆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已提供财产线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秉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