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蔡宝庆、靳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宝庆,靳聚伟,黄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134号申请人:蔡宝庆,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靳聚伟,又名靳小伟,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黄培,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蔡宝庆与被申请人靳聚伟、黄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宝庆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已提供财产线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秉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