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益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077号申请人:刘益平,女,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亚夏国际汽车商城B区1051、10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益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49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