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凌生与蔡平良、骆丹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凌生,蔡平良,骆丹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84号原告:袁凌生,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蔡平良,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骆丹俊,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凌生诉被告蔡平良、骆丹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凌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凌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由原告袁凌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