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张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39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董俭,经理。被告:张文文,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张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俊俊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