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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执复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靳捍卫与李贸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捍卫,董鑫,李贸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复55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靳捍卫,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董鑫,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贸嵩,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复议申请人靳捍卫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里法院)(2017)黑01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道里法院在办理靳捍卫申请执行李贸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追加董鑫为本案被执行人,董鑫不服向道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道里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应指夫妻双方所负的合法债务,而李贸嵩所负债务系因犯罪所得,该院(2016)黑01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未查明此债务形成原因,仅以此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追加董鑫为被执行人实属不当,应予纠正。靳捍卫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李贸嵩的诈骗行为处于与董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道里法院追加董鑫为被执行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查明,道里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黑01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以李贸嵩与第三人董鑫虽于2012年6月13日离婚,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李贸嵩于2012年3月份参与诈骗活动获利,是在李贸嵩与董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追加董鑫为被执行人。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黑01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撤销(2016)黑01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追加。道里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追加董鑫为被执行人后,撤销追加裁定并无不当。但是,道里法院撤销追加裁定,并非对李贸嵩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董鑫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申请人仍可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靳捍卫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执异65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伟审判员  王怀宇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