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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威海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勤,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5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在协议履行期间中止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508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