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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景隆服饰有限公司与阜阳金鼎丝绸制衣公司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景隆服饰有限公司,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景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阜阳市景隆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