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齐荣兰与耿尚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荣兰,耿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齐荣兰,女。被执行人耿尚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齐荣兰与耿尚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上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鹤岗市车辆管理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股权;本院向鹤岗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本院向江海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恢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聘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