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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董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董照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596号原告:王玉琴,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苑,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利菲,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董照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王玉琴与被告董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苑、左利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照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董照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5厘,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借款当日,原告给付被告50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2017年3月3日下午,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在中牟县人民医院门口将借条原件骗走撕掉,现场有多人及监控视频为证。原告王玉琴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复印件1份;光盘及视频说明1份;证明3份;证人李某、张某的出庭证言。被告董照强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董照强向原告王玉琴出具书面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王玉琴现金50000元,利息5厘,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1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2017年3月3日,被告在中牟县人民医院门口将原告所持有的借条原件骗走。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证人出庭证言及借条复印件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向原告出具有书面借条,并将借条原件骗走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琴借款五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董照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