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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252号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6277200XR,住宜宾市翠屏区东街45号2幢3层3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执业证号15115200210625297,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被告:李金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籽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