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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芦正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芦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主要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芦正海,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芦正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正海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又不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芦正海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鲁敏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代理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