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铭雄与江蜀利、伍林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3218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林,黄铭雄,江蜀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民终3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林,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铭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彬,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蜀利,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伍林因与被上诉人黄铭雄、原审被告江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伍林、江蜀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之日内向黄铭雄清偿借款本金73669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伍林、江蜀利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黄铭雄支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伍林、江蜀利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以73669元为本金计算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本案审理过程中,伍林、黄铭雄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伍林自行向黄铭雄分五期偿还借款10万元,每期2万元。第一期支付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之前,第二期支付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之前,第三期支付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之前,第四期支付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之前,第五期支付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之前。原审判决不再执行(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一审受理费);二、伍林将上述款项支付至黄铭雄的民生银行个人账户(户名:黄铭雄账号:62×××51开户行:民生银行滨江东支行);三、如伍林未能按期偿还,则按原审判决执行;四、本调解协议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五、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伍林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茹艳飞审判员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苇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