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福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江,郑小轩,杨福江,郑小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江,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郑小轩,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杨福江与郑小轩其他合同纠纷(2016)京0114民初9387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先支付2290元,余款于2018年2月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福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