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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福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江,郑小轩,杨福江,郑小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江,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郑小轩,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杨福江与郑小轩其他合同纠纷(2016)京0114民初9387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先支付2290元,余款于2018年2月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福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