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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聚宏农机诉王儒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聚宏农机经销部,王儒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539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聚宏农机经销部,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负责人孙洪冰,职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儒胜,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杜蒙县聚宏农机经销部诉被告王儒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蒙县聚宏农机经销部撤回对被告王儒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