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28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秀芳与安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芳,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安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秀芳与被执行人安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828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宏应给付已经到期的3000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安宏的支付宝账户与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执行款31725元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秀芳,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执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