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俊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35号罪犯王俊昌,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盐边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5年10月15日对其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任何文出庭报请对罪犯王俊昌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昆、李健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王俊昌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王俊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俊昌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俊昌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俊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昌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