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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富基与俞永春、常心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基,俞永春,常心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富基,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俞永春,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常心玉,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富基与被执行人俞永春、常心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俞永春、常心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俞永春、常心玉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常心玉以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广元市昭化区柏永路B土建工程,被执行人俞永春、常心玉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常心玉在工程发包方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有应得的工程款2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常心玉以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广元市昭化区柏永路B土建工程在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应得的工程款2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